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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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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任職滿一年以上,具有修畢其他教育階別、領域專長、科 (類) 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具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其他教育階段別、領域專長、科 (類) 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服務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 (市) 政府審查合格後,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給合格教師證書,免依本辦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5條,只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教師才能免除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首先,教師必須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的合格教師,並且已經在該學校任職滿一年以上。其次,教師必須具有修畢其他教育階段別、領域專長、科(類)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資格。最後,教師需要準備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其他教育階段別、領域專長、科(類)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證明文件,以及服務證明文件,並將其提交給所在地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進行審查,通過後發給合格教師證書。這樣的教師就可以免除本辦法中的資格檢定和教育實習要求。 舉個參考範例,例如一名教師在一所幼稚園任職已滿一年以上並具有幼兒教育學位,這位教師修畢了其他教育階段別、領域專長、科(類)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他準備了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其他教育階段別、領域專長、科(類)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證明文件,並向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教育局提交了這些文件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該教師將獲得合格教師證書,並免除本辦法中關於資格檢定和教育實習的要求。

  • 第三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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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35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任職滿一年以上,具有修畢其他教育階別、領域專長、科 (類) 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