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之下列人員,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本辦法施行前之法令,以登記方式辦理之;屆期未辦理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於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目之大學畢業生。 二、師範學院進修部各類學士學位班畢 (肄) 業生。 三、師範學院進修部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結 (肄) 業生。 四、具有教師資格,尚未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已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檢定,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十年以上者。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7條,在該辦法施行前,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可以以登記的方式辦理教師資格取得,其有效期限為施行後的十年內。如果在屆期內未完成相關登記手續,則必須按照該辦法的規定辦理教師資格的取得。 一、在師範校院及校內設有教育院、系、所的大學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目的大學畢業生。 例子:畢業於師範大學教育學系的學生,在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時可以以登記方式辦理教師資格。 二、師範學院進修部各類學士學位班的學生。 例子:修習師範學院進修部的學士班課程並完成學業的學生,在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時可以以登記方式辦理教師資格。 三、師範學院進修部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的學生。 例子:修習師範學院進修部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的學生,在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時可以以登記方式辦理教師資格。 四、具有教師資格,但尚未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已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檢定,並且未曾擔任教職或已脫離教學工作連續十年以上的人。 例子:具備教師資格但未開始教學工作或已脫離教學工作超過十年的人,在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時可以以登記方式辦理教師資格。 這些規定是為了應對辦法施行前的狀況而訂立的過渡條款或補救措施,符合保障人民權益的目的。這些人在辦理教師資格時可以選擇登記方式,而非遵守現行的初檢、實習及複檢程序來取得教師資格。這些規定並未超越法律所授權的目的、內容與範圍,也沒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因此,在該辦法施行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在指定期限內可以以登記方式辦理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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