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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 第 3 條

  1. 1.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十年內,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
  2. 2.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其比率及推動方式,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3. 3.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編制員額內,以至少聘任一位具備民族教育教師資格之教師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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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以下三項內容: 1. 在法案生效後的十年內,國民小學階段的原住民重點學校所聘任具備原住民身分的教師比率,不得低於學校教師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或是原住民學生在該校學生總人數中所佔的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備原住民身分的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總人數的百分之五。 2. 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應該按照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教師,以填補當年度的教師缺額;具體的比率和推動方式由各教育主管機關來制定。 3. 在原住民重點學校的教師編制內,應該至少聘任一位具備民族教育教師資格的教師。 以上三項內容可以參考教育部相關法規與文件,如「原住民教育法」、「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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