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於聘任主任時,應優先就該校現職教師中具原住民身分及主任資格者聘兼之;其聘任之順序,準用第二條第三項規定。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公立中小學校長遴選時,其中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應就經依法組成之校長遴選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校長候選人中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聘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