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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 第 4 條

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於聘任主任時,應優先就該校現職教師中具原住民身分及主任資格者聘兼之;其聘任之順序,準用第二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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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第4條,當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的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到全校學生人數的一半時,聘任主任校長時應優先考慮該校現任教師中具有原住民身分和主任資格的人。其聘任的順序應遵循第2條第3項的規定。 根據教育部於民國100年所核准、發布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第4條詳細規定了當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的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到全校學生人數的一半時,聘任主任校長應依下述程序進行: 1. 優先考慮該校現任教師中具備原住民身分和主任資格的人; 2. 若適合條件的人選有多位時,則按第2條第3項規定進行聘任順序。 舉例來說,假設某一原住民重點學校的全校學生有200人,其中100人是原住民學生。根據第4條的規定,當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到全校學生人數的一半,也就是50人時,該校在聘任主任校長時應優先考慮該校現任教師中具有原住民身分和主任資格的人。如果有多位教師符合條件,則按照第2條第3項的規定進行聘任順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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