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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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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基數內涵,以教職員最後在職等級,按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準計算。
  2. 2.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任職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給與一個基數。 二、任職滿一年者,給與一個基數,以後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三、任職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
  3. 3.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計最高基數,以總數六十一個基數為限。但校長或教師於本條例施行前服務年資滿三十年,並有連續任教公私立學校二十年之資歷,成績優異者,依前項規定增加其基數,以總數八十一個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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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描述,我們需要針對「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的第21條進行逐條解釋。以下是對每個項目的解釋: 1. 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基數內涵: 根據法規,基數是根據教職員最後在職等級,並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的本(年功)薪加上新台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準進行計算。這意味著基數是根據在職等級和薪資來確定教職員的退休金額。 參考資料:「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2. 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計算: 根據法規,本條例施行前的任職年資計算基準如下: - 任職未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給與一個基數。 - 任職滿一年的,給與一個基數,之後每增加半年,再加給一個基數;未滿半年的,以半年計算。 - 任職滿十五年後,另外一次加發二個基數。 範例:如果一位教職員在施行細則之前任職滿5年,則他們將被給予5個基數的退休金;如果他們在施行細則之前任職滿20年,則他們將獲得20個基數的退休金,並再加上2個基數作為一次性獎勵。 參考資料:「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3. 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核計最高基數: 根據法規,核計最高基數為總數六十一個基數。然而,如果校長或教師在施行細則之前已服務滿30年並連續擔任公私立學校教職員20年以上且成績優異,則可以根據前項規定增加其基數,最高可達八十一個基數。 範例:如果一位校長或教師在施行細則之前已服務滿35年並連續擔任公私立學校教職員30年以上且成績優異,則他們將獲得81個基數的退休金。 參考資料:「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以上是對「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逐項解釋,並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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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基數內涵,以教職員最後在職等級,按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