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問題描述,我們需要針對「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的第21條進行逐條解釋。以下是對每個項目的解釋: 1. 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基數內涵: 根據法規,基數是根據教職員最後在職等級,並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的本(年功)薪加上新台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準進行計算。這意味著基數是根據在職等級和薪資來確定教職員的退休金額。 參考資料:「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2. 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計算: 根據法規,本條例施行前的任職年資計算基準如下: - 任職未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給與一個基數。 - 任職滿一年的,給與一個基數,之後每增加半年,再加給一個基數;未滿半年的,以半年計算。 - 任職滿十五年後,另外一次加發二個基數。 範例:如果一位教職員在施行細則之前任職滿5年,則他們將被給予5個基數的退休金;如果他們在施行細則之前任職滿20年,則他們將獲得20個基數的退休金,並再加上2個基數作為一次性獎勵。 參考資料:「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3. 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核計最高基數: 根據法規,核計最高基數為總數六十一個基數。然而,如果校長或教師在施行細則之前已服務滿30年並連續擔任公私立學校教職員20年以上且成績優異,則可以根據前項規定增加其基數,最高可達八十一個基數。 範例:如果一位校長或教師在施行細則之前已服務滿35年並連續擔任公私立學校教職員30年以上且成績優異,則他們將獲得81個基數的退休金。 參考資料:「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以上是對「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逐項解釋,並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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