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以下是針對每項款進行的解釋: 1. 教職員退休手續: 根據這一項,教職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需要在退休生效前三個月內填寫退休事實表,並且提供相關的任職證件和證明文件。這些文件需要提交給所在的學校,並由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進行審核,然後報告監理會備案。如果是因為身心障礙而退休,還需要提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的醫院醫療證明。需要注意的是,退休人員的表件可以由學校代為填寫報送。 2. 退休事實表填寫: 這一項規定了在填寫退休事實表時,需要填寫退休給與的支領方式以及年金保險的選擇。 3. 退休相關文件審核: 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和相關證明文件需要先由學校人事單位進行審核,確認其與事實相符、程序正確以及文件齊全。如果有任何不符或缺失,學校需要通知退休人員補正。 至於參考資料,我們需要相關的法令、條例和規定。比較適合這個問題的參考資料包括《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以及相關的行政函文和指引文件。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確定具體使用了哪些文件作為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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