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應由服務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本部核定;本部核定後,並應將核定結果副知儲金管理會及監理會。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規定,如果教職員所任職的職務有體能上的限制,學校應該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向教育部報告核定結果,同時也應將核定結果通知儲金管理會和監理會。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教職員在面對體能上的限制時,學校能夠進行適當的審議和核定,並通知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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