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如果希望延長服務,學校應在屆齡(期)前進行審核並在屆齡(期)的一個月前,將同意繼續服務的結果報儲金管理會備查。 範例:一位專科以上學校的教授在他的退休期限前提出希望延長服務的申請,學校將審核他的申請並在他退休的一個月前將結果報備儲金管理會。 2. 如果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在延長服務期間,其延長服務的原因消失或者延長服務的條件不再滿足,學校應終止他的延長服務並立即向儲金管理會報告按規定處理其屆齡退休。 範例:一位專科以上學校的教授在延長服務期間,他的原因消失或者不再滿足延長服務的條件,學校應終止他的延長服務並向儲金管理會報告,按照規定處理他的屆齡退休。 3. 如果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在未經學校終止延長服務或超過七十歲仍然從事教學工作,儲金管理會應退還他所多繳的退撫儲金,並不收取利息。 範例:一位專科以上學校的教授如果在學校未終止他的延長服務或者超過七十歲仍然從事教學工作,儲金管理會應退還他多繳的退撫儲金,並且不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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