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不堪勝任職務,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而無能力或無意願擔任之情形;其具體事證,應經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不堪勝任職務指的是教職員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且沒有其他職務可調任,或者有其他職務可調任但是沒有能力或者沒有意願擔任。具體事證則需要經過學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可參考資料: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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