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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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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或死亡,指教職員於執行職務時因遭受暴力或發生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或死亡,且其傷病或死亡與所受暴力或所生意外危險具有因果關係
  2. 2.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第二款所稱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指教職員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傷病,且其傷病與所生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3. 3.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指教職員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4. 4.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或死亡,指教職員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遭受暴力或發生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或死亡,且其傷病或死亡與所受暴力或所生意外危險具有因果關係。
  5. 5.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第四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款所稱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或死亡,指教職員平時執行職務具有具體事蹟,且其職責繁重,足以使之積勞過度以致傷病或死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以下是對該條例逐條的解釋: 1. 本條例第20條第8項第1款及第26條第3項第1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或死亡:指教職員在執行職務時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險而導致受傷或死亡,且受傷或死亡與所受的暴力或意外危險具有因果關係。例如,教職員在學校進行體育課時,因不慎受傷或發生事故而導致傷病或死亡。 2. 本條例第20條第8項第2款所稱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指教職員在辦公場所處理公務時,在辦公時間內或指定工作時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受傷,且受傷與所發生的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例如,教職員在辦公室使用文具時,不慎被割傷手指。 3. 本條例第26條第3項第2款所稱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指教職員在辦公場所處理公務時,在辦公時間內或指定工作時間內發生意外事故或突然發生的疾病而導致死亡,且死亡與所發生的意外事故或疾病具有因果關係。例如,教職員在辦公室突然心臟病發作而導致死亡。 4. 本條例第20條第8項第3款及第26條第3項第3款所稱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或死亡:指教職員在受學校指派執行特定任務期間,從出發到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所的過程中,遭受暴力或發生意外危險而導致受傷或死亡,且受傷或死亡與所受的暴力或意外危險具有因果關係。例如,教職員在校外教學過程中,因交通事故而受傷或死亡。 5. 本條例第20條第8項第4款及第26條第3項第4款所稱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或死亡:指教職員在平時執行職務時表現出具體成績,且其職責繁重到足以使之過度勞累而導致受傷或死亡。例如,教職員在長期執行超時工作或處理緊急事件時,因過度勞累而導致身體不適或死亡。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的相關法條說明,可能以該條例本身以及司法解釋作為參考來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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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或死亡,指教職員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