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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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涉訟輔助之教師,所涉訴訟案件,其律師費用依法或依約定全部或一部應由他造負擔者,就他造已給付部分應繳還之;其未繳還者,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應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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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4 條,給予涉訟輔助的教師,在涉訟案件中律師費用應由法律或合約規定全部或部分由對方承擔,若對方已經支付部分費用,則應將已支付的部分退還;若尚未退還,涉訟輔助的學校或幼兒園應以書面確認退還範圍,並設定限期要求對方繳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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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