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初任教師,指第一次接受聘約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或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初任教師,指的是第一次接受聘約為中小學教師或大專教師的教師。根據這一條規定,初次獲得聘約的教師將被視為初任教師,無論是在中小學還是在大專院校任教。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定教師待遇的適用對象,並保障教師在職期間的權益。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教師在初次聘用時能夠獲得適當的待遇,並有助於提高教育品質。
- 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8 條條文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