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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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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但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或有正當事由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報准延長其期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
  2. 2.學校應於教師到職之日通知教師依前項規定辦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敘定薪級: 一、私立學校及經主管機關委任辦理敘薪之公立學校,應於收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條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敘定薪級,並製發敘薪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未經主管機關委任辦理敘薪之公立學校,應於收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擬訂薪級,填具敘薪請示單(格式如附件二)報由主管機關敘定薪級並製發敘薪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一)。
  3. 3.教師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限或報准延長期限內檢齊學經歷證件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者,主管機關或學校應依前項規定程序,按聘任時所檢具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敘定薪級。
  4. 4.前二項敘定薪級,自教師到職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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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 1. 教师应在到职后的30天内,准备好学历和工作经历证明文件以及教师证书,并送交学校进行薪级确定。但是,初任专科以上学校的教师或因正当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件办理薪级手续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期限最长为本学期结束。 2. 学校应在教师到职之日通知教师按照前项规定办理,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薪级确定: a) 私立学校和经主管机关委任办理薪级的公立学校,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7条至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确定薪级,并出具薪级确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 b) 未经主管机关委任办理薪级的公立学校,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例第7条至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拟定薪级,填写薪级请示单(格式见附件二),报请主管机关确定薪级并出具薪级确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 3. 教师未在第1项规定的期限内或经批准延长期限内准备好学历和工作经历证明文件提交给学校进行薪级确定的,主管机关或学校应按照前项规定程序,根据教师被聘任时所提交的学历和工作经历证明文件以及教师证书进行薪级确定。 4. 前两项薪级确定自教师到职之日起生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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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但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