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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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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薪級經敘定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送請學校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程序於三十日內重行敘定,或依教師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2. 2.依前項申請重行敘定者,其事實或理由如有須查證者,教師得報准延長其期限,以本學期終了前為限。但教師接到敘薪通知書至本學期終了之期間未達三十日或已逾本學期者,均以三十日為限。
  3. 3.第一項重行敘定,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經敘定後自到職之日起生效;逾期提出申請者,經敘定後自教師申請之日起生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了教師薪級敘定後若有不服的情況,可以在接到敘薪通知書次日起的三十天內提出敘明事實和理由的申請,並且檢附相關證件。學校則需要在三十天內按照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程序重新敘定薪級,或者教師可以根據教師法提起救濟。如果存在明顯錯誤、新事實發生或者新證據發現等行政程序再開的理由,則可以按照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在第2項中,如果教師申請重行敘定時涉及需要查證的事實或理由,教師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的限制是在本學期結束之前。然而,如果教師在接到敘薪通知書後到本學期結束之間不足三十天或已經超過本學期,則以三十天為限。 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重行敘定的申請,經過敘定後的薪級生效日期是從到職之日起;如果逾期提出申請,經過敘定後的薪級生效日期是從教師申請之日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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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教師薪級經敘定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