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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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了教師薪級敘定後若有不服的情況,可以在接到敘薪通知書次日起的三十天內提出敘明事實和理由的申請,並且檢附相關證件。學校則需要在三十天內按照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程序重新敘定薪級,或者教師可以根據教師法提起救濟。如果存在明顯錯誤、新事實發生或者新證據發現等行政程序再開的理由,則可以按照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在第2項中,如果教師申請重行敘定時涉及需要查證的事實或理由,教師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的限制是在本學期結束之前。然而,如果教師在接到敘薪通知書後到本學期結束之間不足三十天或已經超過本學期,則以三十天為限。 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重行敘定的申請,經過敘定後的薪級生效日期是從到職之日起;如果逾期提出申請,經過敘定後的薪級生效日期是從教師申請之日起。
- 通知書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教師法法規
- 錯誤名詞
- 證據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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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