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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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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等級相當,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初任教師、私立學校轉任公立學校之教師及公、私立學校轉任私立學校之教師薪級未敘定前,其曾任職務之薪(俸)級達本條例第八條或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起敘薪級以上年資,得認定職務等級相當。 二、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薪級未敘定前,其曾任職務之薪(俸)級達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原敘薪級以上年資,得認定職務等級相當。 三、教師薪級經敘定後,其曾任職務之薪(俸)級達現敘薪級以上年資,得認定職務等級相當。
  2. 2.前項等級相當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依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如附表)認定之。 二、教師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之年資,如任職時服務單位未建立與公立學校教師一致之敘薪制度,參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依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依前款規定認定之: (一)海外臺灣學校或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教師。 (二)海外僑校之教師。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之私立幼兒園園長、教師、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已取得教師資格之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專任教師。 三、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之年資,按其月支報酬依任職當年度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為聘用人員薪點後,依第一款規定認定之。 四、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比照第三項規定認定之。 五、前四款以外年資,其等級相當之對照,由教育部認定之。
  3. 3.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等級相當,應就大專教師原任職務與擬任教師職務應具之資格條件,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取得下列資格者: (一)教授:獲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七年起,得認定與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二)副教授: 1.獲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得認定與副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2.獲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七年起,得認定與副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三)講師: 1.獲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得認定與講師職務等級相當。 2.獲有學士學位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六年起,得認定與講師職務等級相當。 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取得下列資格者: (一)教授:獲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八年起,得認定與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二)副教授:獲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四年起,得認定與副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三)助理教授: 1.獲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得認定與助理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2.獲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五年起,得認定與助理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3.獲有學士學位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十年起,得認定與助理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四)講師: 1.獲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得認定與講師職務等級相當。 2.獲有學士學位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六年起,得認定與講師職務等級相當。 三、現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取得教育部審定通過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證書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得認定與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職務等級相當。但大專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以職前年資送審取得教師證書者,其用以取得教師資格之職前年資,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4. 4.教師修畢博士學程並完成論文口試,未及取得學位證書者,為辦理該期間任職年資之認定,自取得學校發之臨時畢業證書日起,視為具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同等學歷。但其臨時畢業證書應載明已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及博士論文通過論文考試完成學位要求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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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的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 第一項規定了等級相當的認定條件。根據不同情況,可以透過「職前年資對照表」或是特定職務的資格條件來判斷等級相當。例如,私立學校轉任公立學校的教師可以透過擁有特定年資來認定職務等級相當。 2. 第二項規定了對照表的使用,以及其他特定情況下的年資採計方式。根據不同職前年資的情況,可以依照教育部的認定方式來確定等級相當。例如,曾任各種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的年資可以依照當時的月支報酬換算為聘用人員薪點後,再依照第一項的規定來認定等級相當。 3. 第三項則規定了大專教師的資格認定。根據不同情況,取得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的年資可以用來認定與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職務等級相當。但是職前年資送審取得教師證書的大專教師,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4. 第四項規定了對於修畢博士學程但未取得學位證書的教師,其臨時畢業證書被視為具有博士學位認定。 因此,根據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的規定,教師的等級相當可以透過各種不同情況下的特定年資、對照表或資格條件來進行認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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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等級相當,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初任教師、私立學校轉任公立學校之教師及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