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1條》,當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等待當事人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範例:如果一位退休教職員的行蹤不明或退休金發放機關無法聯繫上他,根據該條例的規定,退休金的發放以及優惠存款的利息發放都會被暫停。直到該教職員本人親自申請後,方能依相關規定補發退休金以及優存利息。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立法理由一、明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及支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如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其退撫給與應暫停發給,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第五點之(六) 領受人如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發放機關應主動暫停發放退撫給與,並通知臺灣銀行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但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領受人,不在此限。
一、明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及支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如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其退撫給與應暫停發給,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第五點之(六) 領受人如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發放機關應主動暫停發放退撫給與,並通知臺灣銀行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但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領受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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