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個事項: 1. 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這是針對那些未達到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卻先行辦理自願退休的教職員所設立的規定。換句話說,教職員如果在達到月退休金支領年齡之前自願退休,那麼他們應從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2. 若教職員在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之前,教職員的月退休金已根據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調整方案進行過調整,那麼他們開始領取的全額月退休金應根據已實施的調整方案進行計算。 這些規定旨在保障教職員在退休後能夠及時領取到相應的退休金。該條例的目的是根據教職員的實際情況和相關規定,確定退休金的發放標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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