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8 條主要是關於教職員因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而退休或資遣時,所獲得的薪給總額慰助金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 教職員加發薪給總額慰助金的金額: - 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薪給總額之慰助金。但如果退休或資遣的時間延後了一個月,則減少一個月薪給總額之慰助金。 - 如果已達到屆齡退休的教職員,其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至遲退休生效日期往前逆算,每提前一個月加發一個月薪給總額之慰助金。 2. 加發薪給總額慰助金的給付及編列: - 根據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教職員退休或資遣案經審定後,由服務學校計算並編列預算支給。 3. 再任機關或學校扣除薪給總額慰助金: - 根據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再任機關或學校扣除退休或資遣月數的薪給總額慰助金後,對於已領取一次薪給總額慰助金的教職員,收回其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如果再任月數不足一個月,則以一個月計算;超過一個月以上的部分,畸零日數不計。 以上資料主要參考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以及教育部的相關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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