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了教職員辦理二次以上退休時的優惠存款金額、利率、每月退休所得等事項。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教職員辦理二次以上退休時,要先分別計算每次退休後的每月退休所得,並將各次退休的每月退休所得總和計算出來。這個總金額不能超過按照全部審定退休年資依法計算得出的每月退休所得上限金額。超過上限的部分要根據適用的扣減項目和順序進行扣減。全部審定退休年資依法計得之每月退休所得上限金額的計算基準是以各次退休中經審定之最高本(年功)俸(薪)額及所適用較高之退休所得替代率為基礎。如果教職員的各次退休處分由不同的處分機關進行,則需先由每次退休的處分機關分別根據適用的法令規定計算每次退休的每月退休所得,然後由退休時間較晚的處分機關計算各次退休的每月退休所得總金額和全部審定退休年資依法計得之每月退休所得上限金額,並通知其他退休處分機關進行相應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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