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規定,提供以下的釋義和範例: 1. 依據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在退休案生效時,應由主管機關按照該年度的待遇標準計算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 範例:一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的教職員在審定退休案時,其當年度的待遇標準為基礎,計算出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 2. 若教職員選擇延後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從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後的每個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由主管機關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而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前的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則由主管機關根據審定的退休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準及當年度的待遇標準,計算出每月月退休金(包括月補償金),然後再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 範例:若一位教職員選擇延後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從開始領取後的每個年度,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將根據當年度的待遇標準進行計算。而在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前的每個年度,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則根據審定的退休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準及當年度的待遇標準,計算出每月月退休金(包括月補償金),然後再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 3. 若教職員選擇領取減額月退休金,其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由主管機關按照所領減額月退休金,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範例:若一位教職員選擇領取減額月退休金,其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將根據所領減額月退休金,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計算。 4. 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生效的教職員身上,本條例所稱的原金額指的是根據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計算的月退休金,以及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計算的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所產生的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之合計。 範例:一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生效的教職員所指的原金額,應該是根據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計算的月退休金,加上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計算的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所產生的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之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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