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的規定: 1. 根據該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退休生效的教職員,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其每月退休所得將由主管機關按照一百零七年度的待遇標準進行計算。計算所得的結果將用於確定可以辦理優惠存款的金額、利率以及每月退休所得並重的行政處分。主管機關在確定結果後必須通知當事人、支給及發放機關(構),並按照審定結果發給月退休金和優惠存款利息。 2. 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委任所屬機關來執行前述的行政處分。 3. 該條規定中所提到的原金額,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退休生效的教職員指的是根據施行細則在該日期之前的規定所計算的每月退休所得。 請注意,以上回答的資料來源可能仍有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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