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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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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退休生效之教職員,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之每月退休所得,由主管機關按一百零七年度待遇標準,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並重為行政處分後,通知當事人、支給及發放機關(構),依審定結果發給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2. 2.前項行政處分,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3. 3.本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所稱原金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退休生效之教職員,指依本條例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的規定: 1. 根據該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退休生效的教職員,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其每月退休所得將由主管機關按照一百零七年度的待遇標準進行計算。計算所得的結果將用於確定可以辦理優惠存款的金額、利率以及每月退休所得並重的行政處分。主管機關在確定結果後必須通知當事人、支給及發放機關(構),並按照審定結果發給月退休金和優惠存款利息。 2. 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委任所屬機關來執行前述的行政處分。 3. 該條規定中所提到的原金額,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退休生效的教職員指的是根據施行細則在該日期之前的規定所計算的每月退休所得。 請注意,以上回答的資料來源可能仍有待確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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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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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退休生效之教職員,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之每月退休所得,由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