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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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研發經費占營業額一定比例以上,指科學事業於園區營運後前三年內投入之研發經費占營業額比例之平均值,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科學技術統計要覽之全國製造業二年前該項比例值三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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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科学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的施行细则第2条规定,本条例第4条第2项所提到的研发经费占营业额一定比例以上,指的是科学事业在园区运营的前三年内投入的研发经费占营业额比例的平均值,必须达到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科学技术统计要览中全国制造业两年前的该比例值的三倍以上。 例如,假设某个科学园区的一家企业在前三年内的研发经费总额为100万元,而这期间的营业额是300万元。那么,该企业的研发经费占营业额的比例为33.33%(100万元/3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这个比例必须超过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在全国制造业中所规定的同期比例的三倍以上。如果该比例值为10%,那么这个企业的比例必须超过30%(10%的三倍)以上,即达到33.33%的标准。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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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