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3

快速跳轉
  1. 1.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包括下列事業: 一、發電、特用氣體供應、環境保護處理、水處理、量測檢驗、資訊或通訊等專門技術事業。 二、儲運、保稅或物流等服務事業。 三、其他經園區審議會准之事業。
  2. 2.前項事業之配置地區,得由管理局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該條規定如下: 1. 本條例第5條第1項所指的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包括以下事業: - 發電、特用氣體供應、環境保護處理、水處理、量測檢驗、資訊或通訊等專門技術事業。 - 儲運、保稅或物流等服務事業。 - 其他經園區審議會核准之事業。 2. 上述事業的配置地區可以由園區管理局劃定。 參考資料: -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包括下列事業: 一、發電、特用氣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