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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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包括下列事業: 一、發電、特用氣體供應、環境保護處理、水處理、量測檢驗、資訊或通訊等專門技術事業。 二、儲運、保稅或物流等服務事業。 三、其他經園區審議會核准之事業。
- 2.前項事業之配置地區,得由管理局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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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該條規定如下: 1. 本條例第5條第1項所指的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包括以下事業: - 發電、特用氣體供應、環境保護處理、水處理、量測檢驗、資訊或通訊等專門技術事業。 - 儲運、保稅或物流等服務事業。 - 其他經園區審議會核准之事業。 2. 上述事業的配置地區可以由園區管理局劃定。 參考資料: -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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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