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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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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研究機構,指以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為主要業務之政府機構或法人;所稱創業育成中心,指提供空間、設備、專業諮詢、技術轉介及營運服務管理等,以協助其進駐對象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之政府機構或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其中提到的研究機構是指以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為主要業務的政府機構或法人。創業育成中心則是指提供空間、設備、專業諮詢、技術轉介及營運服務管理等,以協助其進駐對象進行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的政府機構或法人。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與研究機構和創業育成中心有關的例子。例如,在台灣的科學園區中,有許多研究機構和創業育成中心,如台灣科技大學為研究機構,提供科技相關研究和發展的專業知識;而台灣創新創業中心則是一個創業育成中心,協助創業者在科學園區進行創新研發和商業化的過程。這些研究機構和創業育成中心的存在,有助於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所作的逐條釋義,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若有任何錯漏之處,敬請指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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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研究機構,指以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為主要業務之政府機構或法人;所稱創業育成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