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科學技術研究創新與發展,包括下列事項: 一、國外新技術之引進。 二、科學事業辦理研究發展工作之檢討及促進。 三、園區事業間技術交流之促進。 四、園區事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獎助。 五、學術講演或專題研討之舉辦。 六、其他有關促進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及發展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本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所提到的科學技術研究創新與發展包括以下事項: 一、國外新技術之引進:可以通過引進國外的新技術,促進園區的科技創新和發展。 二、科學事業辦理研究發展工作之檢討及促進:科學事業可以進行研究發展工作的檢討和促進,以提高其科技創新能力。 三、園區事業間技術交流之促進:可以促進園區事業之間的技術交流,進行合作和分享經驗,加強科技創新。 四、園區事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獎助:可以通過獎勵的方式,鼓勵園區事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推動科技創新。 五、學術講演或專題研討之舉辦:可以舉辦學術講演或專題研討會,促進學術交流和知識共享。 六、其他有關促進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及發展之事項:包括其他與促進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和發展相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50089)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