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科學技術研究創新與發展,包括下列事項: 一、國外新技術之引進。 二、科學事業辦理研究發展工作之檢討及促進。 三、園區事業間技術交流之促進。 四、園區事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獎助。 五、學術講演或專題研討之舉辦。 六、其他有關促進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及發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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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科學技術研究創新與發展,包括下列事項: 一、國外新技術之引進。 二、科學事業辦理研究發展工作之檢討及促進。 三、園區事業間技術交流之促進。 四、園區事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獎助。 五、學術講演或專題研討之舉辦。 六、其他有關促進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及發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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