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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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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稱工商登記業務,指園區內下列各款之登記: 一、公司登記。 二、商業登記。 三、工廠登記。 四、其他依法律或法律授權所定命令應辦理之登記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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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指的「工商登記業務」,包括在科學園區內進行的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以及根據法律或法律授權所定命令應進行的其他登記或許可事項。這些登記的目的是確保園區內的業務活動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例如,科學園區內的企業在開展業務之前,需要先進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以合法經營;同樣地,科學園區內的工廠也需要進行工廠登記,以確保其生產活動符合安全、環保等要求。這些登記手續都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的,以確保園區內的業務活動合法、有序地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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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稱工商登記業務,指園區內下列各款之登記: 一、公司登記。 二、商業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