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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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稱工商登記業務,指園區內下列各款之登記: 一、公司登記。 二、商業登記。 三、工廠登記。 四、其他依法律或法律授權所定命令應辦理之登記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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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指的「工商登記業務」,包括在科學園區內進行的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以及根據法律或法律授權所定命令應進行的其他登記或許可事項。這些登記的目的是確保園區內的業務活動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例如,科學園區內的企業在開展業務之前,需要先進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以合法經營;同樣地,科學園區內的工廠也需要進行工廠登記,以確保其生產活動符合安全、環保等要求。這些登記手續都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的,以確保園區內的業務活動合法、有序地進行。
- 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條文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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