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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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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管理局所掌理的事項,如果有需要,可以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這條規定強調了管理局與民間團體之間的合作關係,以便更好地處理園區事務。 例如,管理局可能會委託民間團體來進行園區的營運管理、資源開發、技術服務等相關工作。這樣可以有效結合公部門和私部門的資源,提升園區的運作效率和品質。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第十六款、第十八款、第二十一款、第二十三款至第二十八款、第三十款及第三十一款條文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6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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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第十六款、第十八款、第二十一款、第二十三款至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