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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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第十六款、第十八款、第二十一款、第二十三款至第二十八款、第三十款及第三十一款規定管理局所掌理之事項,得視需要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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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管理局所掌理的事項,如果有需要,可以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這條規定強調了管理局與民間團體之間的合作關係,以便更好地處理園區事務。 例如,管理局可能會委託民間團體來進行園區的營運管理、資源開發、技術服務等相關工作。這樣可以有效結合公部門和私部門的資源,提升園區的運作效率和品質。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第十六款、第十八款、第二十一款、第二十三款至第二十八款、第三十款及第三十一款條文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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