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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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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貨品之輸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發輸出許可證,並將該貨品存放指定地點,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但依其他法令須由其他機關審查或發證者,應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二、屬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經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品,逕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2. 2.前項輸出貨品,涉及商標標示、著作權、產地標示者,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受輸出配額管制時,應依貿易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屬於管制出口之軍事用品,應先取得國防部之同意文件。
  3. 3.前項產地標示,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規定標示者,得經專案核准,免予標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及以上的文章內容,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共有三個款落。第一款規定屬於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需先向管理局申請核發輸出許可證,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但如果需要其他機關審查或發證,則需要按照該機關的相關規定辦理。第二款規定屬於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需先向管理局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經核准後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第三款則是對於前兩款以外的貨品,可以直接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參考資料中的範例與該條法規有直接關聯。根據該範例,特殊情況下,如果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無法依規定進行產地標示,可以透過專案核准的方式免除標示。 參考資料: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商標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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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園區事業貨品之輸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