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及以上的文章內容,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共有三個款落。第一款規定屬於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需先向管理局申請核發輸出許可證,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但如果需要其他機關審查或發證,則需要按照該機關的相關規定辦理。第二款規定屬於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需先向管理局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經核准後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第三款則是對於前兩款以外的貨品,可以直接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參考資料中的範例與該條法規有直接關聯。根據該範例,特殊情況下,如果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無法依規定進行產地標示,可以透過專案核准的方式免除標示。 參考資料: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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