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五章 園區與課稅區貨品之輸出入

§ 19–224

19
  1. 園區事業將貨品輸往課稅區或自課稅區輸入貨品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發向課稅區輸出或自課稅區輸入許可證,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二、屬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先經管理局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三、讓售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至課稅區,應經管理局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四、前三款以外之貨品,逕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2. 前項輸往課稅區貨品應依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接受檢查人員之稽查。
20
園區與課稅區或加工出口區間輸出入之貨品及園區事業間相互交易,以外幣收付者,應透過在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21
樣品、廣告品屬輸往課稅區陳列性質者,應在特定場所公開陳列或展覽,並由接受陳列或展覽單位出具收據,且須保證不作其他使用。
22
在國內陳列之樣品、廣告品日久損壞、已失效或停止生產者,應運回園區保稅範圍內依廢品下腳處理,或按其現值補稅後出售。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