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陳列之樣品、廣告品日久損壞、已失效或停止生產者,應運回園區保稅範圍內依廢品下腳處理,或按其現值補稅後出售。
根據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對於在國內陳列的樣品、廣告品如果因為長時間的展示而損壞、失效或停止生產,必須運回園區保稅範圍內進行廢品處理,或根據其現值補稅後出售。這表示,科學園區對於這些陳列商品的處理有一定的規定,不得隨意處理或銷毀,需要按照法規進行特定處理或出售。藉由這條法條的規範,科學園區可以確保樣品、廣告品的適當處理,避免對環境或法規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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