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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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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陳列之樣品、廣告品日久損壞、已失效或停止生產者,應運回園區保稅範圍內依廢品下腳處理,或按其現值補稅後出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對於在國內陳列的樣品、廣告品如果因為長時間的展示而損壞、失效或停止生產,必須運回園區保稅範圍內進行廢品處理,或根據其現值補稅後出售。這表示,科學園區對於這些陳列商品的處理有一定的規定,不得隨意處理或銷毀,需要按照法規進行特定處理或出售。藉由這條法條的規範,科學園區可以確保樣品、廣告品的適當處理,避免對環境或法規造成損害。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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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在國內陳列之樣品、廣告品日久損壞、已失效或停止生產者,應運回園區保稅範圍內依廢品下腳處理,或按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