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未申請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之報關,不適用第二章之規定,仍依其他各章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若園區事業未申請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進行報關,則不適用該法規的第二章之規定,而是按照其他各章相關規定辦理。該條無提供具體範例,但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來說明,例如一家園區內的公司未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中申報其進口商品的資訊,那麼該公司在進行通關時將不受第二章的規定限制,而需根據其他相關章節的規定進行相應的報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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