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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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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將貨品輸往課稅區或自課稅區輸入貨品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發向課稅區輸出或自課稅區輸入許可證,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二、屬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先經管理局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三、讓售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至課稅區,應經管理局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四、前三款以外之貨品,逕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2. 2.前項輸往課稅區貨品應依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接受檢查人員之稽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對於園區事業將貨品輸往課稅區或自課稅區輸入貨品時,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1. 根據不同情形,分別進行不同的程序: - 對於應申請簽證的貨品,園區事業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發向課稅區輸出或自課稅區輸入許可證,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 對於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貨品,園區事業應先經管理局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 對於讓售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至課稅區的貨品,應經管理局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 對於不屬於上述情形的貨品,直接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2. 對於輸往課稅區的貨品,應按照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接受稽查人員的檢查。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科學園區網站的相關資訊,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允許園區事業將貨品輸往課稅區或自課稅區輸入貨品時,需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舉一個例子,如果一家科學園區的生物技術公司打算將某種新型基因療法產品輸入課稅區,該公司需先向管理局申請核發向課稅區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以便人員能夠進行稽查以確保貨物符合相關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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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園區事業將貨品輸往課稅區或自課稅區輸入貨品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