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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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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繕打輸入許可證更改申請書,連同原輸入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向管理局申請更改輸入許可證所載各項內容。但申請人名稱,除經變更登記者外,不得更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園區事業在有效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輸入許可證更改申請書,並附上原輸入許可證及相關證件向管理局申請更改輸入許可證所載的各項內容。然而,除非經核准變更登記,否則不得更改申請人的名稱。 範例:如果某家園區事業的公司名稱發生變更,且經過相關機關核准後,他們可以在有效期限屆滿前,向管理局申請更改輸入許可證上的公司名稱。但如果沒有經過核准變更登記,則無法更改申請人的名稱。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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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園區事業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繕打輸入許可證更改申請書,連同原輸入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向管理局申請更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