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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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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輸入之貨品依法令規定由其他主管機關審查或發證者,得由管理局洽請該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園區事業進口的貨品若符合法律法規的審查或證明要求,管理局可以向其他主管機關請求協助處理相關事項。具體來說,管理局可以洽請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審查、核准或發放相關許可證件,以確保進口貨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參考資料: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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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園區事業輸入之貨品依法令規定由其他主管機關審查或發證者,得由管理局洽請該主管機關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