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輸入之貨品依法令規定由其他主管機關審查或發證者,得由管理局洽請該主管機關辦理。
根據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園區事業進口的貨品若符合法律法規的審查或證明要求,管理局可以向其他主管機關請求協助處理相關事項。具體來說,管理局可以洽請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審查、核准或發放相關許可證件,以確保進口貨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參考資料: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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