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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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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匯入投資股本或貸款,以外幣方式存於指定銀行者,如於驗資後再匯出購買機器設備配件或原料(原料僅限投資股本),其動用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局報備。
  2. 2.前項外幣存款一經動用,即不得申請還原或循環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1. 如果園區事業匯入投資股本或貸款,以外幣方式存於指定銀行,並在驗資後再匯出購買機器設備配件或原料(原料僅限投資股本),該園區事業在動用這些資金後,應向管理局報備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2.一旦外幣存款被動用,就不能再申請還原或循環使用。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主要是針對園區事業在動用外幣存款時的相關規定。例如,當園區事業匯入外幣投資股本或貸款,並存放在指定的銀行時,如果他們需要使用這些資金來購買機器設備配件或原料(原料僅限用於投資股本),在動用這些資金之後,他們必須向管理局報備並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另外,根據該條的第2項規定,一旦外幣存款被動用,就無法再申請還原或循環使用。此外,根據該條的規定,還有一些其他的細節和條款,但這些是與問題無關的範例,因此不會在此做詳細的討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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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園區事業匯入投資股本或貸款,以外幣方式存於指定銀行者,如於驗資後再匯出購買機器設備配件或原料(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