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1. 如果園區事業匯入投資股本或貸款,以外幣方式存於指定銀行,並在驗資後再匯出購買機器設備配件或原料(原料僅限投資股本),該園區事業在動用這些資金後,應向管理局報備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2.一旦外幣存款被動用,就不能再申請還原或循環使用。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主要是針對園區事業在動用外幣存款時的相關規定。例如,當園區事業匯入外幣投資股本或貸款,並存放在指定的銀行時,如果他們需要使用這些資金來購買機器設備配件或原料(原料僅限用於投資股本),在動用這些資金之後,他們必須向管理局報備並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另外,根據該條的第2項規定,一旦外幣存款被動用,就無法再申請還原或循環使用。此外,根據該條的規定,還有一些其他的細節和條款,但這些是與問題無關的範例,因此不會在此做詳細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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