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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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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園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發輸入許可證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但依其他法令須由其他機關審查或發證者,應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出口國政府規定,應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或其他相關保證文件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保證書,經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三、屬兼營貿易類貨品,園區事業應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妥相關變更登記,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後,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四、前三款以外之貨品,逕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貨品在進入科學園區時應該遵循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條款的具體規定,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的貨品,必須先向管理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然後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但是,如果根據其他法令需要由其他機關審查或發證的貨品,則應按照該機關的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此外,如果是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且根據出口國政府規定需要獲得我國核發的國際進口證明書或其他相關保證文件,則需要先向管理局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保證書,經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通關手續。 對於屬於兼營貿易類貨品的情況,園區事業應先按照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增列涉及兼營及相關貿易項目,然後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而除前述情況外的貨品,則可以直接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參考資料: -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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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貨品輸入園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發輸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