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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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按核准投資總金額千分之三向管理局繳納投資保證金;期滿仍未繳納者,管理局得撤銷其投資核准。 前項期限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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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第 2 條》,園區事業在獲得核准後的兩個月內,必須向園區管理局繳納投資保證金,金額為核准的投資總金額的千分之三。如果過了期限仍未繳納,管理局有權撤銷其投資核准。然而,如果存在正當理由,園區事業可以申請延展期限。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科學工業園區的事業項目獲得了核准,並被要求繳納投資保證金。該項目的核准投資總金額為一億台幣,這家事業在核准後的兩個月內應繳納三百萬台幣的投資保證金給園區管理局。如果這家事業在期限內未能按時繳納,園區管理局有權撤銷其投資核准。然而,如果這家事業能夠提供正當理由,例如資金籌備困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情況,則可以申請延展期限,以便更長的時間來繳納投資保證金。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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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