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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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應在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管理局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開始實施投資計畫。若期限屆滿仍未辦理登記和實施,管理局有權撤銷其投資核准。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展期限。 參考資料: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第3項、第4項 範例:ABC科技公司在獲得科學工業園區投資核准後,應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並開始實施投資計畫。然而,由於遇到特殊情況,該公司向管理局申請延展期限並獲准延長三個月。在延展期限結束後,該公司須完成登記和開始投資計畫的實施,否則管理局有權撤銷其投資核准。
- 核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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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