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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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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應於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管理局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開始實施投資計畫;期滿仍未辦理登記及實施者,管理局得撤銷其投資核准。 前項期限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應在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管理局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開始實施投資計畫。若期限屆滿仍未辦理登記和實施,管理局有權撤銷其投資核准。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展期限。 參考資料: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第3項、第4項 範例:ABC科技公司在獲得科學工業園區投資核准後,應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並開始實施投資計畫。然而,由於遇到特殊情況,該公司向管理局申請延展期限並獲准延長三個月。在延展期限結束後,該公司須完成登記和開始投資計畫的實施,否則管理局有權撤銷其投資核准。

  • 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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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第 3 條規定:「園區事業應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管理局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開始實施投資計畫;期滿仍未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