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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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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於投資計畫實施後,應依該計畫經營,其需延展或變更計畫應經管理局准。 未依前項規定實施者,管理局得依左列程序,撤銷其投資案: 一、管理局得定期派員至園區事業查驗其原投資計畫之執行概況,其項目包括科技人員雇用比率、研究發展費用支出比率是否符合原計畫之內容以及原承諾事項是否履行等;未符規定者,管理局應即通知其改善。 二、園區事業應於接獲通知改善之日起二個月內向管理局提出改善計畫。三、管理局得聘請技術、財務、市場行銷等相關專家組成評估委員會審查前款提出之改善計畫。 四、經評估委員會審查結果,若認為其提出之改善營運計畫不可行,管理局得訂一個月之期限令其修正,如修正計畫再經評估委員會審查結果仍不可行,或園區事業未能於期限內提出修正計畫或未依第二款之期限提出改善計畫或未依改善計畫確切執行,管理局經提報園區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撤銷其投資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第4條》,園區事業於投資計畫實施後,應按照計畫進行經營,如果需要延展或變更計畫,應經管理局核准。如果未按照規定實施,管理局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撤銷其投資案: 1. 管理局定期派員至園區事業進行檢查,包括查驗科技人員雇用比率、研究發展費用支出比率是否符合原計畫,以及是否履行原承諾事項等。如果未符合規定,管理局應立即通知其改善。 2. 園區事業應在接到改善通知後的兩個月內向管理局提出改善計畫。 3. 管理局可以聘請技術、財務、市場行銷等相關專家組成評估委員會,審查上述改善計畫。 4. 根據評估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如果認為提出的改善營運計畫不可行,管理局可以給予一個月的修正期限,如果修正計畫再經評估委員會審查結果仍不可行,或者園區事業未能在期限內提出修正計畫,或者未按照改善計畫確實執行,管理局提報園區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可以撤銷其投資案。

  • 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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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第 4 條規定:「園區事業於投資計畫實施後,應依該計畫經營,其需延展或變更計畫應經管理局核准。 未依前項規定實施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