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32條的規定: 1. 管理局在重新拍賣前,可以重新審定廠房和有關建築物的合理價格,並且必須做出新的強制拍賣書面處分。這表示管理局在重新拍賣之前,應該對廠房和建築物進行重新評估並確定其價值,並且必須將評估結果以書面的形式作為處分的依據。 2. 管理局重新審定的價格不受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一第一項關於禁止無益執行和強制執行法第113條以及申報查封時禁止無益查封的規定所限制。這表示重新審定的價格不會受到法律上的限制,即使根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原先被判定為無法執行或無法查封,重新審定的價格仍然有效。 參考資料: -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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