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 19 條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登錄: 一、登錄人自行申請註銷。 二、登錄人於登錄申請時提出之設立登記文件、權利證明文件或我國或外國政府機關作成之公文書經依法撤銷、宣告無效、廢止或註銷。 三、登錄人進入清算、破產程序或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銷認許。 四、經完成登錄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原登錄內容有異動,登錄人未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辦理變更登錄。 五、有具體事證足認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發生太空事故或造成其他危害之虞。 六、登錄人就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營運、管理發生違反國家利益或公共安全之情事。 七、經查核發現有其他不合法令之重大情事。 八、登錄之載具毀損或滅失而無法依原定目的使用。
- 2.前項廢止載具登錄者,登錄人應於七日內繳回主管機關核發之登錄完成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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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19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可以廢止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登錄的情形。具體情形包括:登錄人自行申請註銷、登錄人提出的設立登記文件、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政府機關作成的公文書被依法撤銷、宣告無效、廢止或註銷、登錄人進入清算、破產程序或被依法解散、歇業或撤銷認許、已完成登錄的載具內容發生異動而未辦理變更登錄、具有具體事證足認可能導致太空事故或其他危害、登錄人在載具的營運、管理中違反了國家利益或公共安全、經調查發現其他違反法律的重大情況、登錄的載具因毀損或滅失而無法依原定目的使用。 根據以上法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相應情形實施廢止載具登錄的措施。例如,如果一家登錄人不再需要登錄的載具,他們可以向主管機關自行申請註銷登錄。另外,如果登錄人提供的相關文件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主管機關可以廢止載具的登錄。此外,如果登錄人違反了國家利益或公共安全,主管機關也可以廢止載具的登錄。 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是《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最後修訂於民國107年1月15日,根據法條的記述,可以得出這些情形是根據法律明確規定來實施廢止載具登錄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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