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目所定傳統工藝,包括裝飾、象徵、生活實用或其他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如編織、染作、刺繡、製陶、窯藝、琢玉、木作、髹漆、剪粘、雕塑、彩繪、裱褙、造紙、摹搨、作筆製墨及金工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傳統工藝被定義為裝飾、象徵、生活實用或其他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這些技藝包括編織、染作、刺繡、製陶、窯藝、琢玉、木作、髹漆、剪粘、雕塑、彩繪、裱褙、造紙、摹搨、作筆製墨及金工等。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2016年文化創意產業調查結果」,在台灣,傳統工藝產業表現出了相對穩定的成長趨勢。在該報告中,它被視為一個重要的文化資產保存領域,對於推動國家文化創意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根據文化部於105年發布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說明」,該條規定中所列舉的傳統工藝項目僅為範例,並非詳盡列舉。在實務上,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屬於傳統工藝。 例如,編織是一種被列舉的傳統工藝項目。文化部於2019年發布的「台灣傳統手工藝技藝──編織」報告中提到,傳統的編織技藝在台灣具有悠久的歷史和文化價值。這份報告詳細介紹了台灣的編織技術、工具、材料和製作過程,並強調了編織技藝對於當地社群的傳承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性。 這只是傳統工藝中的一個例子,根據不同的情境和研究報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中的其他傳統工藝項目也可以找到相關的範例和研究資料。
- 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目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