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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傳統表演藝術,包括以人聲、肢體、樂器、戲偶等為主要媒介,具有藝術價值之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音樂、歌謠、舞蹈、戲曲、說唱、雜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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