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9

快速跳轉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傳統表演藝術,包括以人聲、肢體、樂器、戲偶等為主要媒介,具有藝術價值之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音樂、歌謠、舞蹈、戲曲、說唱、雜技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9條,該條規定了有關文化資產所有人的權益保護和專業諮詢的事項。根據該條,文化資產的所有人對於其財產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的行政處分不服時,有權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該規定保障了文化資產所有人的法律權益,並提供他們專業諮詢的機會。 相關參考資料:行為時文化資產保存法(105年7月27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傳統表演藝術,包括以人聲、肢體、樂器、戲偶等為主要媒介,具有藝術價值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