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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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傳統表演藝術,包括以人聲、肢體、樂器、戲偶等為主要媒介,具有藝術價值之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音樂、歌謠、舞蹈、戲曲、說唱、雜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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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9條,該條規定了有關文化資產所有人的權益保護和專業諮詢的事項。根據該條,文化資產的所有人對於其財產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的行政處分不服時,有權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該規定保障了文化資產所有人的法律權益,並提供他們專業諮詢的機會。 相關參考資料:行為時文化資產保存法(105年7月27日修正)
- 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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