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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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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無形文化資產,指各族群、社群或地方上世代相傳,與歷史、環境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之知識、技術與其文化表現形式,以及其實踐上必要之物件、工具與文化空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8條,這項條文解釋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無形文化資產的定義。無形文化資產指的是傳承於各族群、社群或地方的知識、技術、文化表現形式,以及實踐上必要的物件、工具和文化空間,這些內容與歷史、環境和社會生活有密切關係。 參考資料: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 https://www.cca.gov.tw/files/9AEB358C8059DFD2/87475B11C841B877.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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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無形文化資產,指各族群、社群或地方上世代相傳,與歷史、環境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