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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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無形文化資產,指各族群、社群或地方上世代相傳,與歷史、環境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之知識、技術與其文化表現形式,以及其實踐上必要之物件、工具與文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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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8條,這項條文解釋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無形文化資產的定義。無形文化資產指的是傳承於各族群、社群或地方的知識、技術、文化表現形式,以及實踐上必要的物件、工具和文化空間,這些內容與歷史、環境和社會生活有密切關係。 參考資料: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 https://www.cca.gov.tw/files/9AEB358C8059DFD2/87475B11C841B877.pdf
- 第三條第二款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 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8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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