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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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目所稱藝術作品,指應用各類媒材技法創作具賞析價值之作品,包括書法、繪畫、織繡、影像創作之平面藝術及雕塑、工藝美術、複合媒材創作等。
- 2.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目所稱生活及儀禮器物,指以各類材質製作能反映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政經、社會或科學之器物,包括生活、信仰、儀禮、娛樂、教育、交通、產業、軍事及公共事務之用品、器具、工具、機械、儀器或設備等。
- 3.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目所稱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指以各類媒材記錄或傳播訊息、事件、知識或思想等之載體,包括圖書、報刊、公文書、契約、票證、手稿、圖繪、經典等;儀軌、傳統知識、技藝、藝能之傳本;古代文字及各族群語言紀錄;碑碣、匾額、旗幟、印信等具史料價值之文物;照片、底片、膠捲、唱片等影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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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7條,該條的釋義如下: 1.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目所稱藝術作品指的是具有賞析價值的各種媒材和技法創作的作品,包括書法、繪畫、織繡、影像創作等平面藝術作品,以及雕塑、工藝美術、複合媒材創作等。 2.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目所稱生活及儀禮器物指的是以不同材質製作、反映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政經、社會或科學等的器物,包括生活、信仰、儀禮、娛樂、教育、交通、產業、軍事及公共事務等領域使用的用品、器具、工具、機械、儀器或設備等。 3.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目所稱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指的是以各種媒材記錄或傳播訊息、事件、知識或思想等的載體,包括圖書、報刊、公文書、契約、票證、手稿、圖繪、經典等;儀軌、傳統知識、技藝、藝能的傳本;古代文字及各族群語言的紀錄;碑碣、匾額、旗幟、印信等具有史料價值的文物;以及照片、底片、膠捲、唱片等影音資料。 參考資料: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7條
- 第三條第一款第八目條文
- 記錄名詞
- 公文書名詞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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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