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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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管理維護應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在辦理管理維護時,應考慮到該建築或聚落的類別、現狀、管理維護的目標和需求。這項辦理管理維護的工作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訂定管理維護事項的辦理期限,報告給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最新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管理維護是非常重要的事情。這些建築物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而且也代表了一個地區的特殊性和獨特性。因此,在進行管理維護時,需要考慮到不同建築物或聚落的特點和狀況,並制定相應的管理維護計劃。這涉及到評估建築物或聚落的現況,確定管理維護的目標和需求,並規劃具體的管理措施。這些管理維護計劃需要以書面形式進行,並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執行。同時,應將相關的文件和計劃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和備查。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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