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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時,應考量其類別、現況、管理維護之目標及需求。
  2. 前項辦理,應以書面為之,並訂定管理維護事項之辦理期間,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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