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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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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補助經費時,應斟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情形,將下列事項以書面列為附款或約款: 一、補助經費之運用應與補助用途相符。 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調查研究、工程進行等事宜。 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工程完工後應維持修復後原貌,妥善管理維護。 四、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有權移轉時,契約應載明受讓人應遵守本條規定。 五、違反前四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改善,並視情節輕重,撤銷廢止其補助,並命其返還已發給之補助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以及相關資料,我們可以對施行細則第20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補助經費時,應斟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情形: 這一項規定指出當主管機關根據法規的要求提供經費補助時,應該考慮到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管理維護、修復和再利用的情況。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應該仔細評估這些建築物的現狀以及所需的維護和修復工作,並確保補助經費的使用符合相關要求。 2. 將下列事項以書面列為附款或約款: 一、補助經費之運用應與補助用途相符。 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調查研究、工程進行等事宜。 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工程完工後應維持修復後原貌,妥善管理維護。 四、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有權移轉時,契約應載明受讓人應遵守本條規定。 五、違反前四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改善,並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命其返還已發給之補助金額。 這一項規定明確列舉了應該以書面形式約定的事項。包括補助經費的使用應該和補助用途相符,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該配合調查研究和工程進行等事宜,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該在工程完成後維持修復後的原貌並妥善管理維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所有權移轉時,契約應該明確載明受讓人應遵守本條規定。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主管機關有權要求改善,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要求返還已發給的補助金額。 總結來說,施行細則第20條的目的是確保在提供補助經費時,主管機關能夠有效管理和監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管理維護、修復和再利用工作,並確保補助經費的使用與補助用途相符。同時,該條規定了違反相關要求的處罰措施,以保護文化資產的價值和長期保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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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補助經費時,應斟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