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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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所定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及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之通知,應由其所有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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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1條,涉及到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及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的通知,應由其所有人負責進行。這意味著當這些文化資產的所有權要移轉時,相關的通知責任應該由實際的所有人來履行。 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確保對私有文化資產進行妥善管理和保存,並促進相關利益方的參與。這對於保護和繼承文化遺產非常重要。所以在進行所有權移轉時,這項法規要求所有人自行負責相關的通知程序。 作為一個範例,如果某個私人古蹟的所有權要轉移到其他人名下,根據這項法規,該私人應該向相關當局提出通知,並確保所有必須的程序和要求得到遵守。
- 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2 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5 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7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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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