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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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3條的規定: 1. 根據本法第三十八條所指的古蹟定著土地周邊,是指古蹟定著土地所在的街廓及與都市計畫道路相鄰的街廓範圍。 2. 在前項範圍內,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街廓型態、地籍現況、環境景觀或所在地的都市計畫相關規定進行必要的調整。 3. 第一項所指的街廓,是指以都市計畫道路的界線和永久性空地所圍成的土地。 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古蹟定著土地的周邊範圍進行規定。根據這個法條,古蹟定著土地周邊的範圍包括古蹟所在的街廓以及與都市計畫道路相鄰的街廓。同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街廓的型態、地籍現況、環境景觀或所在地的都市計畫相關規定進行必要的調整。街廓是指以都市計畫道路的界線和永久性空地所圍成的土地。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古蹟定著土地周邊的範圍,以保護古蹟及其周邊環境的完整性和價值。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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